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

您的位置:首页> 法律文集> 动产浮动抵押设立条件有哪些要求?

动产浮动抵押设立条件有哪些要求?

2026-07-23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

动产浮动抵押设立条件有哪些要求?

咱们先聊聊谁能干这事儿。不是谁都能搞浮动抵押的,只有企业、个体工商户还有农业生产经营者这几类主体有资格。你如果是普通自然人,想拿家里的电视机搞个浮动抵押,那是行不通的。

再看押什么。只能是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和产品。其他的东西,比如应收账款或者知识产权,不归这一类管。这里有个关键点,这些财产可以是“现有的”,也可以是“将有的”哪怕你现在仓库是空的,但只要你以后会进货,这批未来的货也能算进去,这就是“浮动”的意思。

手续上,光口头说说不行,必须白纸黑字签书面抵押合同。合同里得把清楚抵押财产的范围,毕竟这东西是变动的,范围界定很重要。

最要紧的一步是登记。虽然合同签了抵押权可能就设立了,但如果你不去登记机关办登记,这抵押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。啥意思呢?就是如果别人不知道你这东西抵押了,把东西买走了或者又抵押给别人并登记了,你就吃亏了。所以,为了保险起见,签完合同赶紧去登记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、个体工商户、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、原材料、半成品、产品抵押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,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,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同一债权多个担保并存时如何处理?

在处理同一债权存在多个担保(即“混合担保”或“共同担保”)的情形时,核心原则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,并明确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。具体处理逻辑如下:

遵循“约定优先”原则。如果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就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、范围或比例有明确约定,应当严格按照约定执行。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。

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,区分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与第三人提供的担保:

1. 债务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:若债务人自己提供了抵押或质押等物的担保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。这是因为债务人是最终的责任承担者,先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符合公平原则,也能减少追偿程序的复杂性。

2. 第三人提供担保: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,或者仅有保证人提供保证,债权人拥有选择权。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物的担保责任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,或者同时请求二者承担责任。此时,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处于平等地位,除非另有约定,否则不存在法定的先后顺序。

关于担保人之间的内部关系。承担了担保责任的第三人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对于多个第三人担保并存的情况,若担保人之间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,则按约定处理;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,且各担保人未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彼此为连带共同担保,则通常认为各担保人之间不享有相互追偿权,仅能向债务人追偿(注:此处依据《民法典》实施后的司法实践主流观点,相较于原《担保法解释》有所变化,强调以约定为准,无约定则一般不支持担保人间的相互追偿,除非构成连带共同保证或连带共同抵押的特定情形)。

法律依据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三百九十二条

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,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,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;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,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,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,有权向债务人追偿。

大概就是这些要点,主体要对、东西要对、合同要书面、登记不能少。如果有具体的合同条款拿捏不准,建议还是找专业人士审一下,毕竟浮动抵押在实现的时候容易出岔子。

©2026 广州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:大律师网